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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
Date:2017/10/31 浏览人数:579

【案情简介】

男方张某(出生于1944年,现年73周岁)与女方王某(出生于1950年,现年67周岁)于1967年8月按照当时的风俗习惯结合在一起,共同生活,但双方一直没有办理正式的结婚登记手续。1968年长女出生,1970年次女出生,均已成年。上世纪九十年代取得单位集资房一套,并于2006办理房产所有权证,房产证上登记‘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、共有人为张某’。婚后,张某经常对王某使用家庭暴力及恐吓威胁,稍有不顺心就殴打王某,王某多次被送医就诊,但王某为了面子、为了女儿、为了家庭的完整忍受了50年。同时,王某被医院诊断患心脏病、老年性脑改变等多种疾病,并多次住院治疗。张某与王某自2013年开始分居,张某于2016年11月第一次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随后申请撤诉,2017年6月张某第二次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离婚。被告王某委托我所律师为其代理。

【代理意见】

原、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,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行为?原告是否负有扶养义务?夫妻婚后取得的房产应归谁所有?

一、原告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,应给予被告精神损害赔偿。

原告脾气暴躁,有严重的家庭暴力倾向,婚后,稍有不顺心,原告就对被告进行拳打脚踢,曾经,原告在单位对被告实施暴力,同事劝解无效,只好用拖拉机载着被告逃命。二女儿在哺乳期时,原告对被告及两个孩子不管不顾,车间主任得知后,赶紧煮了碗面端给饿了两天的被告吃。孩子长大后,原告仍变本加厉地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,1998年7月,原告掐住被告的脖子将被告头部敲到墙上直接造成被告昏迷不醒,幸亏二女儿在家,后来是二女儿紧急拨打120急救电话将被告送到龙岩市第一医院抢救。有次,原告对被告实施暴力的时候,大女儿解救,原告就直接掐住了大女儿的脖子,致使女儿们非常惧怕父亲。除了身体上的暴力行为之外,原告也经常对被告实施精神方面的暴力,2017年7月,原告在家中煤气瓶边上放置‘定时炸弹’四个大字的纸张,恐吓被告。原告的种种行为致使被告现在见到原告就心生恐惧,其行为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,被告依法有权要求原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。

二、被告身患多种疾病,原告作为配偶依法负有互相扶养的义务。

龙岩市第一医院出具的《出院小结》、《疾病证明书》证明被告身患多种疾病,如:心脏病、左膝骨折关节炎、左膝半月板损伤、颈动脉硬化、老年性脑改变等,原告作为被告的配偶,依法负有互相扶养的义务。尤其,被告所患心脏病与原告数十年来对被告的暴力、威胁、恐吓有着一定的因果关系,左膝半月板损伤则完全是原告常年对被告拳打脚踢造成的。现原告决意要离婚,则其依法应在财产方面给予被告帮助。

三、婚后获得的位于××××××的房产应归被告所有。

被告是××公司的退休工人,婚后,依靠被告的工龄补贴,被告获得单位集资房一套,该房产位于××××××,工龄补贴不足的款项也是由被告向兄弟姐妹、亲戚朋友及女儿筹借的,房产所有权证上也明确被告系该房产的所有权人。被告在婚姻生活中没有任何过错,相反,原告经常对被告使用暴力威胁,存在重大过错,被告系年迈体弱的妇女,属弱势群体,且该套房产也是被告居住了二十多年的唯一住房,现原告执意要离婚,该房产所有权应判归被告单独所有。

【裁判文书】

经法院多次组织调解,原、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,法院作出(2017)闽0802民初××××号民事调解书,调解:

一、张某与王某离婚;

二、夫妻共同财产:位于龙岩市新罗区××××××房产归王某所有,张某应于2017年××月××日前协助王某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。

【案例评析】

本案中,男方张某与女方王某虽然没有办理正式的结婚登记手续,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,受婚姻法的约束,现双方均同意离婚,足以说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,没有和好的可能。张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长达数十年时间,有王某提供的医院病历资料及证人证言予以证明,王某依法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。

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离婚时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,但本案中,这套房产是女方王某的唯一住房,王某常年忍受张某的家庭暴力,系无过错方,且王某身患多种疾病,应当优先照顾。后经调解,张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,自愿将夫妻共有的唯一房产归王某所有。

【结语和建议】

夫妻之间依法有互相扶养的义务,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,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。本案中,被告虽身患多种疾病需要他人抚养,但原告也已年迈体弱,没有扶养原告的能力,原、被告双方均是退休人员,均领取退休金,故原告无需承担扶养义务。

另外,发生家庭暴力时,女性应该及时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不能认为‘家丑不可外扬’而一再忍让,这样只会纵容对方的进一步伤害。离婚时,可以依据我国《婚姻法》第46条的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……(三)实施家庭暴力的;……”,主张精神损害赔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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